问题:[问答题]
(1)电器公司的资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第一,支付担保债权,电器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范围,应优先用于清偿其担保债权;电器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应以此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第二,支付破产费用。第三,支付电器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四,支付电器公司所欠税款。第五,支付破产债权。(2)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应为100万元。因为,电器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以被扣押的第1、2、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抵押,该等房产已被有关部门扣押,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该抵押行为无效,因此,某工商银行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债权;能够作为担保债权的仅为某建设银行的债权。(3)依照清偿顺序,电子器件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或182.742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2400万元(电器公司的总资产)-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6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费用)-150万元(破产费用)-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20万元(税款)]÷[2600万元(负债总额)-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赞)-320万元(税款)]×380万元-182.7322万元。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