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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一)甲厂经理陈某在出差途中遇到与甲厂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原乙公司业务员张某,闲聊中张某得知甲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乙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甲厂按规定时间向乙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乙公司却以张某在与甲厂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甲厂却认为乙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乙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

  

参考答案:

(1)张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甲厂与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乙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乙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甲厂,张某仍具有盖有乙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2)乙公司与甲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问题达成的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甲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甲厂鉴于乙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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