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铝业公司与钢铁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由有色金属公司的经理指令本公司业务员,用盖有铝业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相对人钢铁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钢铁公司有理由认为有色金属公司是铝业公司的代理人,这种代理属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代理行为有效,合同亦无违法之处,故合同有效。(2)钢铁公司汇人有色金属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定金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因为钢铁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定金是合同的担保,为从合同关系,由于主合同关系不存在,所以定金担保的从属关系也不存在。(3)铝业公司有义务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因为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没有超过合同标的总额20%,也合法有效,而铝业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向钢铁公司履行合同,依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铝业公司当然有义务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处理意见如下:铝业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承担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之后再向有色金属公司追偿。由于有色金属公司已申请破产,铝业公司可以作为破产企业有色金属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已双倍返还给钢铁公司的定金,作为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按破产程序予以受偿。(4)某银行贷款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能够优先得到清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据此规定,某银行与有色金属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在只有经过登记,而没有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是无效的,因此,该笔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方为有效,债权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