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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两家企业,与丙、丁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欲设立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的经理与乙企业的经理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经营的前2年,企业的全部利润及亏损均由合伙人甲、乙分配或分担,以后各年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在此期间丙、丁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销售本合伙企业生产的服装。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后,合伙人丙向另

  

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要点有: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的身份限制、竞业禁止、出质行为以及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财产的条件,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身份转变及责任承担。
(1)该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①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该企业有两位普通合伙人。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的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③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关于有限合伙人能否发生同业竞争的行为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⑤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合伙协议约定限制有限合伙人丙、丁不得销售企业生产的服装不违反法律规定。⑥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事项作出约定。
甲、乙两家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不得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
(2)丙的行为不违法。①丙向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投资的行为,《合伙企业法》未作限制性规定,但须注意的是,该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经营的前2年,允许有限合伙人向同类的其他企业投资,所以,丙的投资行为不能超过合伙协议限定的时间。②关于丙将其出资的办公设备向其债权人A出质的行为,由于丙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的,无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此作出约定。所以,丙的出质行为是合法的。
甲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虽然为普通合伙人,并且负责执行企业事务,但是该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丁的退伙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丁已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得到普通合伙人甲、乙同意,并在退伙前30日内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丙。丁在退伙后还应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如果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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