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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6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5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1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

(1)选项A: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将1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选项B:因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丙)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3)选项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选项D: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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