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判断题]

[判断题] 甲为质权人,乙为出质人,质物担保债权额为5万元,后甲为与丙签订合同,遂征得乙同意后,将质物又出质于丙,质物担保债权额为6万元,则日后甲不履行债务,丙可在 6万元范围内就质物优先受偿。( )

  

参考答案: 错

  参考解析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权,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