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
甲
B、丙
C、丁
D、庚
● 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题干甲委托乙保管,乙在丙不知情(善意)的情况出售古董(合理的价格),根据物权法规定,此时丙拥有该古董的所有权;丙又将古董赠与女友丁,此时丁获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其后戊偷盗、庚拾得均为非法获得,所有权仍然是丁。
故本题选C。
【2018-江西法检-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