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
甲委托其妻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
B、乙口述遗嘱,由其孙子记录,乙签字认可
C、丙写下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照顾其多年的保姆,但未签名
D、丁遭遇车祸,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由两名交警在场证明
● 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D选项:丁因车祸所立遗嘱是危急情况,且2名警察证明,遗嘱有效,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应本人办理,“委托其妻办理”是无效的,所以A错。
B选项:《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仅遗嘱人签名是无效的,所以B错。
C选项:《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未签名是无效的,所以C错。
故本题选D。
【2018-四川下-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