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
甲、乙、丙、丁通过的决议有效
B、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
D、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 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可知: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丙、丁出资总比例为四分之一,即甲、乙、丙、丁总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因此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所以选D。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公司通过增资决议且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则可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因此,戊需要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所以甲、乙、丙、丁决议无效,且甲、乙、丙、丁表决权也不超过三分之二,决议本身就无效,所以A错。
B选项:增资决议只需代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以B错。
C选项:通过增资决议需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决议,或者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即使戊的出资比例为四分之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但还要召开股东会或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所以B错。
故本题选D。
【2019-国考地市级-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