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错误。合伙企业属无限连带责任性质,名称不能冠以“有限”字样,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五位合伙人的观点均错误。①李四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甲欠李四的债务,属于两者之间个人的债权债务,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否则属于强迫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个别合伙人的债务,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②甲为合伙人之外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限制规定的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性规定对善意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③丙虽然已经退伙,但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60万元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退伙后新发生的180万元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位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人不仅仅限于甲个人。⑤张三与丙之间的个人协议无效,张三作为合伙人,一旦入伙即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入伙前的债务和入伙后新发生的债务。
(3)根据合伙企业按其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若甲实际偿还的债务额超过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额,属于为其他合伙人代为清偿,有权就代为清偿部分对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