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C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2月10日。
(4)A企业有权向B企业要求80万元的补偿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5)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2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5年6月1日才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C的保证责任免除。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