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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明光商场与祥龙电器公司于2002年3月订立家用电器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3年2月止,由祥龙公司向明光商场供应该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双方就各类家电供应的数量、型号,以及每个月履行的时问、数量和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货款总值为500万元,明光商场在每批货物验收后的10日内向祥龙公司付款;为了确保明光商场按时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由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交付50万元的定金;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为此,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共同

  

参考答案:

(1)明光商场与祥龙公司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因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因此变更合同也须经过公证方为有效。而本案双方只是达成新的协议,重新确立了价格,而未经过公证程序。祥龙公司要求明光商场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祥龙公司违约,并且经明光商场的多次催告一直没有履行发货的义务,据此,明光商场可向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祥龙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正确。由于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有合法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可以解除,但双方还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登记的手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明光商场向违约方祥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即由于祥龙公司的违约致使明光商场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祥龙公司赔偿,祥龙公司应当承担。(2)银行不能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劲松公司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银行未就与债务人明光商场的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并就债务人明光商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不能起诉保证人劲松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法院受理明光商场的破产申请,银行被中止执行的债权可以要求保证人劲松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如果银行对明光商场的债务纠纷依法得到法院判决后,银行没有得到清偿,也不得向保证人劲松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前所述,只有在依法判决并采取强制执行后,仍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方可主张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要求保证人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2003年9月6日之前对债务人明光商场提起诉讼。因为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保证期间。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03年3月6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3)银行没有得到清偿的,500万元债务.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因为债务人明光商场对其到期债务怠于行使,而该债权又非专属于明光商场的债权,因此,银行作为明光商场的债权人已经具备了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可依法将该拖欠明光商场货款的写字楼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债务。(4)银行未得到清偿的500万元贷款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作为破产债权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即于2003年9月6日前申报。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通过破产分配,某银行能够实现的债权为88.3152万元。计算过程如下:(5000-800-500-300-150)÷(20000-800-500-300)×500=88.3152(万元)。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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