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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2006年1月,经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A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1000万元的清偿责任,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经查,该银行和甲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不知道A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2006年2月,甲公司为B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为B公司的担保额占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2%,该担保经甲公司董事会同

  

参考答案:

(1)首先,甲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该项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规定。其次,甲公司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由于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过错,因此担保人甲公司和债务人A公司应当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首先,甲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3)甲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4)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5)A公司为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在本题中,由于E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且质押的股份数量未超过A公司所持国有股总额的50%,因此A公司为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规定。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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