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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3年4月,张、刘、李、赵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以现金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共投资20万元。刘以厂房进行投资,折价15万元。李出资10万元现金。经3人协商同意赵以劳务出资折价为 5万元。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李、赵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两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超过20万元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对债务也有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因此,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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