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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 案例分析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玩具制造公司。三人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兆复实业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出资140万元,乙出资6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其中以一项非专到技术出资折价72万元,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甲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量后均予以纠正

  

参考答案:

1.甲、乙、丙设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公司名称和部分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35%.本题中的发起人协议中,公司名称中没有标明“有限责任”字样;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且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72/300),超过了法定的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兆复公司成立的日期为1996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法》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 

4.兆复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兆复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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