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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的标准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A、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但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因此合同有效。
(2)工程价款应当按照8000万元结算。根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A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
(6)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题中,尽管甲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
(7)B公司的优先权不消灭。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不能对抗买房人王某。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4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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