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只分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无效。根据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又没有出现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时,甲的退伙是无效的。
(3)乙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本案中,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