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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案例4】(本小题17分)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公司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则以乙公司应

  

参考答案:

(1)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履行债务。(2)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3)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该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丁公司。根据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只要丁公司取得该财产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归丁公司所有。(5)该汽车维修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规定,方某未经授权,以丁公司的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属于无权代理,汽车维修合同的效力待定。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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