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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M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向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银行并不知道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4万元,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银行对甲私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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