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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 案例分析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10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11年1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在2010年10月8日取得A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当天乙公司取得专利权。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公司是甲公司转让专利权之前的使用权人,其普通许可合同不受专利权转让的影响,同时,丙公司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4.①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2011年1月5日生效。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②乙公司与丁银行的质押权2011年1月10日成立。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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