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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1年1月10日,并记载“只有在付款人和出票人都不能清偿票据金额时,保证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后乙因购买一批货物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A公司,同时在汇票上约定条件,“货物使用一个月后不出现问题方可背书转让、质押、承兑付款。”A公司因为急需资金将汇票背书质押给B银行。但汇票上并没有表明“质押”文句。B银行没有按照约定就将汇票又转让给C公司。2000年12月20,C公司向付款人D银行提示承兑。D银行在12月25日同意承兑

  

参考答案:

A公司的抗辩不能对抗C公司的追索请求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未记载“质押”文句的,背书人应承担转让的责任。A公司不能以其与B银行之间的约定对抗C公司。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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