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
普遍性原则
B、平等性原则
C、秘密投票原则
D、间接选举原则
● 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项: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属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项: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属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项:秘密投票原则,即为不记名投票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代表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属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2022-深圳-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