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材料题]
A、
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因为放纵了橡胶厂的违法行为
B、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C、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D、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城管监察大队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处理决定毕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
● 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构成行政主体不合法,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做法正确。
故本题选BC。
【2011-上海B-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