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多选)题]
A、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B、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C、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D、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参考解析
本题为宪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其中第(七)、(十二)、(十三)款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所以选ACD。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属于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排除。
故本题选ACD。
【2012-北京-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