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
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由题干可知,制币厂宣传纪念币系纯金制造、仅有2008枚;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数量为20000枚;制币厂在制作材料、数量上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我国《民法》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此该纠纷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故本题选B。
【2009-联考/福建-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