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这就是说,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可以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侦查人员要求对王某进行人身检查,从程序上讲是合法的。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的精神,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是不同的,对被害人检查不能采用强制的方法,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只能做思想工作,让其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被害人坚持不同意的,就不能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不同意进行人身检查,侦查人员以不同意检查就撤销案件来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接受人身检查,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