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所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证明要求,完全可以认定田小法是杀死徐明根的凶手。理由是:
1.证据1证明田小法贩卖被面后想吞没徐之被面款,要杀死徐,是田杀人的动机。
2.证据4可证明4月23日约徐来市的电报系田小法所拍。田小法拍电报叫徐赴约,说明田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证据2、5可以说明田24日去市里,25日离开市里与徐一同去常乐,说明有犯罪时间和条件。
4.在田家查获的限额支票、手表、凉鞋上的血迹和犯罪工具上的毛发血迹,尸体检验报告等,说明其与犯罪结果有必然联系。
本案依据的证据都是由田小法的犯罪行为所造成时,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中任何一个证据都能与其他一系列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将凶手紧紧锁住,达到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的要求。这些证据,包含着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工具和结果等,如果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可能认定田小法犯有杀人罪。再者,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排他的,即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