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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 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案。
(1)被告人甲的受贿事实已经查明,并且是检察院已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加以认定。但是甲走私的犯罪事实,是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依职权,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加以认定。
(2)依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甲的交待合情合理,但无其他证据,实际上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交待就加以认定。
(3)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可以延期审理,而不能直接按数罪并罚处理。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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