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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 某抢劫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为王某、陆某和吴某。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大量证据表明,王是本案的主谋和主要实施者,陆为积极参与者,吴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当日被王、陆胁迫参与,当时只在路旁“望风”,事后由家长带领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王自知罪责难逃,在检察院对本案起诉阶段,利用被解往检察机关接受讯问的机会,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潜逃,经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一直下落不明。面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检察院应当如何继续进行诉讼?

  

参考答案: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但各自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其中,王某和陆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吴某则起次要作用。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吴可以考虑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检察院应当:
l.鉴于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潜逃经大力追捕尚未归案,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暂时中止诉讼,待王某归案后再恢复诉讼。
2.为了防止诉讼的拖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对于陆某继续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对于吴某,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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