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判断题]
● 参考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接受并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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