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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一)河南豫农公司以CIF青岛USD650/吨进口杀虫剂(监管条件:AS)20吨。货物于2010年12月10日载运进境。同日该公司向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审核单证时,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提取货样送检。2011年1月5日,经鉴定,认定送检样品为滴滴涕。黄岛海关立案调查后,认定豫农公司申报不实,但并非主观故意,据此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豫农公司对海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各题。针对豫农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海关()。


A.认定为违规行为,责令货物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B.认定为违规行为,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C.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D.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处货物等值以下罚款

参考答案: A根据本题所述案例,经黄岛海关立案调查已认定豫农公司申报不实,但并非主观故意,应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定性,并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与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具体内容相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并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而海关管理相对人在从事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或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和违规行为。这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是否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行为危害结果等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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