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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但直到2006年5月1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2006年5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我还是愿意偿还借款。可是我现在没有钱,你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乙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B.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乙、丙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其保证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由于乙在此期间内未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应免除保证责任。此后不论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均不能使保证人再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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