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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


A.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无权申请破产
B.因为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因此有权申请破产
C.由于银行是葡萄酒厂担保债权人,因此无权申请破产
D.银行作为特殊金融机构,无权申请葡萄酒破产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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