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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某食品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甲、总经理乙、会计丙等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被注销。法院为甲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甲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后第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甲死刑,乙有期徒刑15年,丙有期徒刑6年。甲、丙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丙因病死亡。第二审法院维持了对甲的死刑判决。对于甲另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要求,


A.应当同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B.应当同意另行指定辩护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C.可以同意另行指定辩护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D.不应当同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延期审理和强制性指定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其中包括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当同意甲的请求。同时,这种情况属于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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