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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7月1日,甲无线电厂与乙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厂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乙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甲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甲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甲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乙公司。7月9日,甲厂给付定金。10月1日,甲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18万


A.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
B.剩余原材料
C.与剩余货款价值相当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D.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本案中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甲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所以BCD错误,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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