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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300台洗衣机,总价款为40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如果甲、乙两公司之间约定乙公司于4月1日先交货,甲公司收到货物三天后将钱汇人乙公司的账户。当4月1日快到来时,乙发现甲严重负债,存在不能支付货款可能,并有确切证据。基于上述原因乙公司在4月1日并未交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B.乙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以仅交付部分货物
C.乙公司有权不交货,除非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甲公司若不能履行,则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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