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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1999年9月2日,A市市民江某与本市个体户赵某签订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江某将其自有房屋三间租给赵某以开办饭馆,租赁期为2年,自1999年9月2日至2001年 9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赵某向江某交纳租金3000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江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江某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赵某,赵某同时也向江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

  

参考答案:

(1)赵某的转租行为是无效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承租人赵某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某,是违法的,其行为无效,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2)张某有权要求赵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买卖不破租赁”,本案中出租人江某将出租的房屋卖给张某,租赁关系同时转移,张某成为新的出租人,承租人赵某应依法履行合同。因此赵某非法转租,已构成违约,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张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3)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赵某同意江某把租赁房屋卖给张某,并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江某的出售行为合法有效。赵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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