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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四位股东A公司,B公司、张某和D研究所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A公司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180万元,B公司以货币出资60万元,张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D研究所以专利技术出资3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共有3位董事,A公司和B公司各推举一名董事,另一名董事由股东张某担任。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甲公司董事张某兼任公司总经理,张某在5年前曾经担任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后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甲公司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中货币出资为90万元,超过了300万元注册资本的30%。甲公司董事会的产生不合法,因为,其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股东单位推举产生,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需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2)董事张某的借贷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甲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应当经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上述行为,公司应当责令张某收回该笔贷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任职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甲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有效。第一,该次股东会通知发出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股东;第二,公司变更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了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该方案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多有800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4)如果该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并上市交易,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期间内不能购买该公司股票。具体为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甲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800万元股份如果在公司成立1年以后没有转让,则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以后方可转让。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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