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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某销售商与一家卷烟厂于2006年10月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卷烟厂向该销售商提供普通卷烟600箱,货款60万元,由该销售商贴上同类厂家甲级卷烟的商标对外销售。销售商为此开具一张60万元的汇票给卷烟厂,卷烟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用以支付购买烟丝等原料的价款。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变造为70万元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支付其货款。乙公司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做成拒绝证明书。之后,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

  

参考答案:

销售商与卷烟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了《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双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因为销售商与卷烟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产生。
(3)丁某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销售商、卷烟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若丁某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7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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