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A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A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