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甲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属于要约。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本案中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开发商允诺的事项应当与该房屋的销售价格有关,符合要约的特征。张先生与甲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因开发商发布广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要约,而张先生按照广告内容的要求向开发商支付首期的购房款,则属于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一经承诺合同关系成立。(2)乙担保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未就保证合同的方式作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乙担保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属于部分无效。《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3)甲开发商的理由不正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且双方均已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因此,不能仅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不完全正确。其中关于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是不正确的。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并用;其次,该定金是对双方房屋买卖行为的约束,并且定金已经抵作了房款,不再具有担保的性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