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

  

参考答案:

“秦都风味”不是注册商标。该许可使用合同指向的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因为,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是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秦都风味”这种纯文字表现形式的文字商标并未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所以,李红要求予以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不存在的,赵青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秦都风味”字样,与李红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就不发生侵犯李红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独家使用权的问题。
(2)无效。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该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不得违反。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之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将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许可人也没有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当然也就无法予以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许可合同不合法,被许可人还没有合法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因此该许可使用合同不合法,李红未能合法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
(3)本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先秦饮食文化公司,李红并没有合法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认为赵青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只能由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先秦饮食文化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李红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