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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巡伙结算手续,并由乙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9月,丁入伙。据知,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

  

参考答案:

(1)丙在合伙企业巾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2)甲应该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其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3)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4)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外确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6)首先,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戊的债务,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拖欠厂22000元,可用丙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7)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而不是除名的情形,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8)丙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因此该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是符合规定的;其分两次缴付出资的方式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9)丙计划以公司名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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