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甲公司所受损失可向丙银行追索。丙银行作为甲公司的委托付款行,在审查支票的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支票变造的事实,在审查支票的过程中有过失,应当承担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
(2)本题所述的支票在变造后仍然有效。这是因为,甲公司开出的支票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因为尽管B某变造了该支票的金额,但是并不导致该支票无效。
(3)乙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存在除未发现支票变造事实之外的其他过失。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审查有关的收款依据(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而乙银行在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未能审查相关的依据。
(4)首先,C某可以向B某、A某和甲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或部分或全部进行追索。其次,甲公司应当对4万元负责,因为甲公司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A某应当对4万元负责,因为A某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D某应当时14万元负责,因为B某是票据变造人,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