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A公司破产的案件应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未审结的经济纠纷应当中止。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Y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
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因此,Y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因破产案件中债务人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连带债务人,因此,债权人Y银行可以选择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4)①公司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申请和解。
根据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
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根据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X银行的1800万元贷款,其中1500万元从抵押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的3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
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