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 参考解析
(1)丙与A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关于专利权转让生效时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的其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东源公司不应对A大学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2)东源公司6月23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除名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公司股东会议有权作出对股东除名的决议;而且该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如果丙认为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或确认该决议无效。该诉讼应该以东源公司为被告。(3)东源公司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应该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东源公司强制实施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