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3年4月,张、刘、李、赵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以现金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共投资20万元。刘以厂房进行投资,折价15万元。李出资10万元现金。经3人协商同意赵以劳务出资折价为 5万元。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李、赵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两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超过20万元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

  

参考答案: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张和李之间的转让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转让是有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企业合伙事务时,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因此,该担保无效。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