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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上市公司于2001年上市,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2002年5月甲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2004年5月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4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2003年9月,甲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某私下将其本人所有的一部汽车卖给了甲公司。获得价款20万元。 (3)2006年2月,甲公司的监事赵某由于身体原因,不再担任监事职务。2006年7月,赵某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 (4)2006年4月,甲公司拥有

  

参考答案:

(1)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所以债券累计余额总计3200(8000×40%=3200)万元,而公司于2002年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尚未清偿,所以,本次发行债券最高不得超过2000(3200-1200=2000)万元。
(2)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刘某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06年2月监事赵某离职,到2006年7月尚未达到半年,所以不得转让。
(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入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
(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基次,依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即8000×30%=2400万元。那么,该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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