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丙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案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其签订保证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7月23日,2010年10月1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甲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不能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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