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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0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甲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的7天内支付货款200万元。2010年7月8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2010年7月10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能不会按期支付200万元的货款。7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交货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以自己的办公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90万元,同时乙公司请求丙公司为保证人,担

  

参考答案:

丙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案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其签订保证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7月23日,2010年10月1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甲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不能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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