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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15日,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金额为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日前交付2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在4月1日前交付2万元的定金。在4月5日,乙公司仍将全部货物发往甲公司,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1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无力支付。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万元。4月2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

  

参考答案:

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案例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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